浙江海鑫船舶贸易有限公司不服南京海事局撤销船舶所有权登记案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海鑫公司部门

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台州市金清法律服务所

南京海事局监管一处

江苏高旗律师事务所

台州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

台州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

江苏薛济民律师事务所

两江公司法律事务部

文书字号: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宁行终字第109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11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尤忠华 单位: 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对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船舶所有人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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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2010)下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宁行终字第109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船舶所有权登记。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浙江海鑫船舶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鑫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杨某1,海鑫公司部门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杨集成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赵森林,浙江省台州市金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事局。
法定代表人:扈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陈某,南京海事局监管一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顾璇江苏高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振兴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兴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1,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程春法,台州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一审):陈志伟,台州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南京两江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江公司)。
法定代表人:牟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唐晓莉江苏薛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某,两江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监。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尤忠华;审判员:陈标;人民陪审员:巢璐。
二审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海波;审判员:陆俊非;代理审判员:朱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6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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