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柳州有色冶炼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黄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确认之诉 形成权 诉讼时效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西衡生律师事务所

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南宁分所

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2014)柳市民二终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江侦

温清华

李婷婷

代理律师:

伍时健

王跃辉

张娆

法官解说
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相对应的诉为给付之诉。但对于当事人在确认之诉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所对应的实体法上的权利并非请求权,而是形成权。就本案而言,原告请求确认其为被告的股东,其诉讼请求的实质是形成权,因此,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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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2013)鱼民初(二)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2014)柳市民二终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
(二)案由: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被上诉人),男,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
委托代理人伍时健广西衡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州有色冶炼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白云路17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跃辉,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南宁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娆,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黄某,男,1957年7月8日出生,汉族,系被告的董事长,住北京市海淀区。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社刚;人民陪审员:何燕玲、许军燕。
二审法院: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江侦;审判员:温清华、李婷婷。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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