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某诉梁某等房屋买卖合同案 合同无效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柳市民一终字第534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吴媚媚

傅广德

熊立群

代理律师:

韦振健

韦志红

吴晓华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的重点在于如何认定被告梁某写给被告何某的借条中约定的抵押条款,进而如何认定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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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2011)江民初字第95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柳市民一终字第534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覃某(被上诉人)。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韦振健,广西桂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委托代理人韦某,特别授权。
被告梁某。
被告何某(上诉人)。
一审委托代理人韦志红,广西华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吴晓华,广西大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郏鹏洁;人民陪审员:韦晓红、韦清鸾。
二审法院: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媚媚;审判员:傅广德、熊立群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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