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诉折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鉴定人;出庭;鉴定意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五常市人民法院(2014)民初字第1664号
审理法官:

都业伟

张春学

代理律师:

张文伟

王光天

王铁志

法官解说
本案发生发生后经鉴定中心鉴定后,被告申请鉴定人出庭解释说明,在新《民诉》法修改后,如果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出庭而鉴定人不出庭,鉴定意见将不被采纳,该案件具有典型性和特殊性。本案发生后原告袁某于2014年10月30日黑龙江新讼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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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五常市人民法院(2014)民初字第1664号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袁某,男,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八家子乡大井村河山屯。
委托代理人张文伟,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折某,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保健路金博花园204栋3单元602室。
委托代理人王光天,黑龙江德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建民,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鸿翔路11号。
委托代理人王铁志,黑龙江晟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都业伟;书记员:张春学
6.审结时间:2015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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