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张某发起人责任案 公司发起阶段 股东会决议 决议效力
案由:
发起人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2014)灵民初字第132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智东

潘成军

劳景权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该案例涉及股东会决议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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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2014)灵民初字第1322号判决书。
2.案由:发起人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朱某,女,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灵山县。
委托代理人张明喜广西越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曾用名张某1),男,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灵山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智东;代理审判员:潘成军;人民陪审员:劳景权。
6.审结时间:201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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