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闭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认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钦民二终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12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凤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人民法院
该案例主要涉及在小区业主大会成立之后未能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与之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情形下,房地产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否属于前期物业服务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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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2014)灵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钦民二终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广西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和物业公司),住所地:广西灵山县灵城镇江南路竹山园。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烜辉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闭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
第三人:广西湘某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某房地产公司),住所地:灵山县灵城镇江滨一路。
法定代表人:劳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莫某,该公司员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训著;代理审判员:潘成军;人民陪审员:甘艳波。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叶枝仁;审判员:文其谦;代理审判员:李夏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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