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山县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案 人身保险;损失补偿原则;商业险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西论证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钦民一终字第247号(2014年9月29日)
审理法官:

叶枝仁

李秋华

何海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该案例涉及人身保险合同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在保险法中,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获得保险赔偿,赔偿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损失补偿原则禁止被保险人从保险合同中获利,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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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钦州市灵山县人民法院(2014)灵民初字第1195号。(2014年6月18日)。
二审判决书: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钦民一终字第247号(2014年9月29日)。
2.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邓成华广西论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山县支公司。
代表人林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某,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黄某,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员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钦州市灵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代理审判员陆宜伟。
二审法院: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叶枝仁;代理审判员:李秋华、何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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