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等诉符某等确认合同无效案 山地转让;合同无效;违约;强制性规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钦民一终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庾焕南

庾焕南

法官解说
本案中,对于本案讼争的《山地转让合同书》是否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合议庭及审委会内部曾有不同意见。
少数意见认为,本案涉案的山地属于林地,对于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物权法列举了流转的条件:(1)不得改变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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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3)钦南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
二审判决书: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钦民一终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
(二)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三)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钟某。
原告(上诉人)张某。
原告(上诉人)钟某1。
原告(上诉人)钟某2。
原告(上诉人)钟某3。
原告(上诉人)钟某5。
原告(上诉人)马某。
原告(上诉人)黄某。
原告(上诉人)钟某6。
原告(上诉人)钟某7。
原告(上诉人)钟某8。
法定代理人马某。系上诉人钟某8的母亲。
原告(上诉人)钟某6。
上述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某1。系上诉人钟某6的丈夫。
被告(被上诉人)符某。
委托代理人庾焕南,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钦州市九川石料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庾焕南,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钦州市钦南区黄屋屯镇屯南村民委员会钟屋生产队。
负责人钟某,该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钟某9。
委托代理人钟某。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伟仁;代理审判员:何锋人民陪审员:黄发
二审法院:钦州市中级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叶枝仁;审判员:文其谦;代理审判员:李夏冰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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