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覃某民间借贷案 复息;利率;复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民终字第18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的焦点为:将利息计入本金后形成新的借贷关系后,应按何标准计算借款本金及利息。为此存在多种不同的意见。
意见一认为,应按新的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借款人因无能力归还借款,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将利息计入本金作为新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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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2012)民初字第96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民终字第184号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
被告(上诉人)覃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闹;审判员:苏立光;人民陪审员:吴泰驰。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钟宪林;审判员:文其谦;代理审判员:梁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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