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诉灵山县灵多有限公司纸品厂、广西灵山县灵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买卖合同 质量瑕疵 检验期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南宁分所

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钦民一终字第9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成

李忠祝

黄润莲

代理律师:

韦李波

缪康

法官解说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在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合同中有点特殊地方是:由原告提供符合被告要求的需要在现场调配的油漆,根据双方的约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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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灵山县人民法院(2013)灵民初字第89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钦民一终字第93号判决书。
2.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代表人冯跃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韦李波,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南宁分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广西灵山县灵多有限公司纸品厂(以下简称灵多纸品厂)。
代表陈子寿,总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广西灵山县灵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多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子寿,董事长。
上述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缪康,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灵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可新;审判员:李智东;人民陪审员:劳景权。
二审法院: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成;审判员:李忠祝、黄润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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