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1诉邓某、谭某、东莞市装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案 客运合同;救助义务;告知义务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钦州市法律事务中心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钦民二终字第58号
审理法官:

陈成

黄润莲

严国琼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公路旅客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即本案的上诉人应否对第三人侵权造成的旅客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主要体现在,对于无过错责任的承运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即涉及到《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的理解,这也是一、二审法院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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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灵山县人民法院(2012)灵民初字第1505号。
二审判决书: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钦民二终字第58号。
2.案由: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陈某1。
被告(上诉人):邓某。
被告(上诉人):谭某。
被告(上诉人):东莞市装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德坤,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潘彩森,钦州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钦州市灵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训著;审判员:李可新;人民陪审员:劳景权。
二审法院: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成;审判员:黄润莲;代理审判员:严国琼。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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