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诉厦门公交集团翔安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案 承运人 旅客 故意 重大过失 严格责任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3)翔民初字第2022号
审理法官:

江自奋

代理律师:

颜云青

黄杰

李志维

朱庆华

法官解说
该案关键点在对于旅客运输合同中如何认定乘客的损害是否系因其自身的重大过失造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承运人除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者能证明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承担损害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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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3)翔民初字第2022号
2、案由: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林某某
委托代理人:颜云青黄杰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公交集团翔安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志维、朱庆华,福建东方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江自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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