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与河南中州集团滑县通达运输有限公司、第三人于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客运合同;赔偿责任;注意义务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2)滑民二初字第72号
审理法官:

褚玉峰

王曙光

李庆兵

代理律师:

高素会

罗红军

赵明普

法官解说
我国《合同法》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本案中客车是出站后才由车上售票员向旅客售票,故自旅客在站内登上该车后双方之间的客运关系应已成立,原告朱某与该客车之间客运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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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2)滑民二初字第72号。
2.案由: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高素会,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州集团滑县通达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红军,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于某。
委托代理人赵明普,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褚玉峰;审判员:王曙光;审判员李庆兵
6.审结时间:201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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