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南宁铁路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旅客运输合同;违约责任;故意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2014)衡铁法民初字第28号
审理法官:

万飞

兰文勇

廖欢

代理律师:

何易

谭波

聂海平

齐向峰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的重点有:一是对被告广州铁路(集团)公司资格的审查,二是对造成朱某人身损害原因的审查。
本案广州铁路(集团)公司辩称原告朱某提起的是铁路旅客运输合同违约之诉,南宁铁路局作为铁路运输合同关系中的实际承运人,应是铁路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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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2014)衡铁法民初字第28号
2.案由: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何易,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南宁铁路局。
委托代理人:谭波,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某,南宁铁路局南宁客运段安全科科员。
被告2:广州铁路(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唐某,广州铁路(集团)公司衡阳车务段职员。
委托代理人:聂海平,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齐向峰,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衡阳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万飞;审判员:兰文勇、廖欢。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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