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云南文山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案 公路运输合同 交通事故 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 责任竞合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云南章法律师事务所

文山交通集团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二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杨文青

王忠华

杨昌明

代理律师:

玉炳文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原告享有选择权的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竞合案件。《合同法》第290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确实存在一个公路旅客运输合同,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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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二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玉炳文,云南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文山交通运输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文山交通集团),组织机构代码70989396-9。
法定代表人:苏某,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文山交通集团职工,特别授权。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及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南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人员:审判长杨文青;审判员王忠华;人民陪审员:杨昌明
6、审结时间:201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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