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被诉侮辱宣告无罪案 证据不足
案由:
侮辱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刑一终字第11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10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温淑艳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行为人韦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侮辱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从该罪构成要件来看,侮辱罪侵犯的客体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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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2007)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刑一终字第11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案由:侮辱案。
3.诉讼双方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反诉被告人)(上诉人):韦某1(别名韦某2),女,1949年5月16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壮族,文盲,农民。
委托代理人:牙卫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韦某3,东兰县隘洞镇纳坤村索下队农民,韦某1的丈夫。
被告人:韦某(附带民事诉讼反诉原告人),女,1967年9月16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壮族,文盲,农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韦庆礼广西金城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覃振华;审判员:黄明山覃文铭。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正灵;审判员:黄若仕;代理审判员:周若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7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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