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运输毒品案 毒品犯罪的自首与立功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长沙铁路衡阳运输法院(2011)衡铁法刑初字第4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周小中

廖文宇

万飞

代理律师:

刘增勇

法官解说
1、石某是否具有立功表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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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长沙铁路衡阳运输法院(2011)衡铁法刑初字第45号判决书。
2、案由:运输毒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长沙铁路衡阳运输检察院,检查员:黄良德。
被告人:石某,女,198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人,农民,2010年9月27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因运输毒品于2011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当月7日被抓获)。
辩护人:刘增勇,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长沙铁路衡阳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小中,审判员:廖文宇、万飞。
6、审结时间:201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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