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诉浦北县木片厂买卖合同案 事实推定;买卖合同;证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浦北县法律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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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

南宁市海宁法律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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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钦民再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赵洪忱

李钦平

李运增

代理律师:

粟英臻

粟英臻

法官解说
本案当事人对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关系存在争议,一、二审对此也有不同的理解。本案发生争议的根源,一方面是原告蔡某与被告浦北县木片厂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口说无凭;另一方面则是蔡某的外甥李某1私下与浦北县木片厂签订了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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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2011)浦民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钦民二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
再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钦民再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蔡某。
一审委托代理人:宁庆贵,浦北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二审委托代理人:宁庆贵,浦北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再审委托代理人:宁庆贵,浦北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西浦北县木片厂, 住所地:浦北县泉水镇江口红麻场。法定代表人李某3,厂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粟英臻,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李欣,南宁市海宁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委托代理人:李欣,南宁市海宁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审被告吴某2,系李某3的丈夫。
一审委托代理人:粟英臻,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李欣,南宁市海宁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委托代理人:李欣,南宁市海宁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忠;审判员:容新彬;人民陪审员:陈光乾。
二审法院: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成;审判员:李忠祝;代理审判员:严国琼。
再审法院: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洪忱;审判员:李钦平;代理审判员:李运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5日。
再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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