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1受贿案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 自首
案由:
受贿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萍乡市法律援助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2014)芦刑初字第56号
审理法官:

黄山

曾莉华

刘建文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的重点在于对受贿罪的理解。我国《刑法》具体到本案中,本院认为,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次犯罪事实即被告人周某1分五次收受何某1交来新华书店的教辅材料回扣款共79500元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理由是:一是该款是新华书店明确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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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序号
判决书: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2014)芦刑初字第56号。
2.案由:受贿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芦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1,1960年3月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芦溪县。
辩护人:王福成,萍乡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山;审判员:曾莉华;审判员:刘建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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