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马某贩卖毒品案 贩卖毒品罪 共同犯罪 主犯
案由:
物制品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4)蕉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小连

张彩霞

陈长连

法官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有些毒品犯罪案件,往往由于毒品、毒资等证据已不存在,导致审查证据和认定事实困难。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只有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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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4)蕉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贩卖毒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赵帅。
被告人马某,男,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宁德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宁德市蕉城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21日经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21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小连;审判员:张彩霞;人民陪审员:陈长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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