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不服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区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福建宁川律师事务所

宁德市公安局蕉北派出所

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

文书字号: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07)蕉行初字第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4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许可宁 单位: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本案例引申出两个方面问题:
1.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重要要件
发送信息可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新内容。该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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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07)蕉行初字第2号。
2.案由:不服治安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女,汉族,宁德市人,学生。
委托代理人:黄宇健福建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德市公安局蕉北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陈某,宁德市公安局蕉北派出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甘某、颜某,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张某,女,汉族,宁德市人,教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可宁;审判员:叶丽丹林锡铿
6.审结时间:2007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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