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 (2014)额民一初字第266号
3、诉讼双方
原告:展某等65户村民。
委托代理人:窦廷贵,新疆扬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额敏县上户镇吾巴勒四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全礼,新疆塔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杨某。
委托代理人:滕光明,新疆新额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额敏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3日。
(二)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原告展某等65户村民诉称,2002年5月,被告与第三人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面积为600亩,合同履行期限自2002年5月8日起至2012年5月8日止,合同到期后,原告等人要求村委会和第三人返还土地时,第三人告诉原告等人,合同的履行期限到2021年12月28日,不同意返还土地,至此,作为村民的原告才知道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为20年,但是原告等人无论是从被告处还是乡政府均找不到合同原件,第三人持有的承包合同中第二条款承包期限有明显改动痕迹,此外,合同中展某(原村队会计)的签名不是本人签名,该份合同中展某的签名系伪造,第三人也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植树造林义务。据此,原告等村民认为,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违背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的规定,且损害了原告等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为为户原告等人的合法权益,现原告等人起诉人民法院,要求:1、请求确认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为部分无效(即后十年无效);2、要求第三人返还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等设施;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及投递费由被告和第三人负担。
被告上户镇吾巴勒四村辩称,关于承包期限怎么从10年变成20年被告也不清楚,因为刚开始签订的时候被告现在的法定代表人还不是村主任,当时被告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只是村民。签订期限为10年的合同被告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知道,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村委会同意返还土地。
第三人杨某述称,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属于恶意串通,合同并不只是期限的问题,前任村长在这块地10年期限没到的时候就已经鼓动村民将地犁掉了6亩,新任村长也曾鼓动村民将变压器毁坏,第三人也通过诉讼解决了纠纷。原告提出的第二个请求是不成立的,对方要求解除合同及确认合同无效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
2、一审判案理由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因此,村民委员会是本村农民集体财产的管理人,有权处分其管理的集体财产。原告展某等65户村民认为被告村委会与第三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违背民主程序,侵害村民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可按照该法的相关规定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该土地承包合同是由被告村委会与第三人签订的,其内容并未直接涉及原告展某等65户村民,因此,该土地承包合同与原告展某等65户村民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原告展某等65户村民不能证明其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村民与村委会之间因村委会实施管理集体财产等民事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所发生的纠纷,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该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本院不应当受理。
3、一审定案结论
额敏县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原告展某等65名原告的起诉。
注:额敏县人民法院作出上述民事裁定书后,原告展某等65户村民并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提起上诉,该案一审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解说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村民能否起诉村委会,双方是否是平等民事主体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该法第5条第三款还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改善生态环境,农村集体的土地是由村委会管理的,村委会有权对外管理本村农民集体的财产,有权处分其管理的集体财产,利用自然资源,对外签订合同,同时办理本村额公共事务,从这个意义上讲,村委会与村民之间不是简单的民事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他是农民集体财产的管理人,村民如认为村委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的规定,可以按照该法第22条的规定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村民委员会是村民的自治性组织,对外签订合同属于它职权范围内的事情,所以村民对村委会对外签订合同之事无权起诉,即使村民认为是侵权,也是对签订合同的行为本身侵权,对于基层自治组织来说,双方不能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同时,村民除向上级政府及其他主管部门反映之外,村民还应可以运用自己的选举权影响村委会,使之便于为村民更好的服务,因为村委会是村民直接选举出来的。
(王赛)
【裁判要旨】村民委员会是村民的自治性组织,对外签订合同属于它职权范围内的事情。村民对村委会对外签订合同之事无权起诉,即使村民认为是侵权,也是对签订合同的行为本身侵权。对于基层自治组织来说,双方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