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某等65户村民诉额敏县上户镇吾巴勒四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杨某确认合同无效案 村民委员会;村民;合同无效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2014)额民一初字第266号
审理法官:

王赛

代理律师:

窦廷贵

孙全礼

滕光明

法官解说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村民能否起诉村委会,双方是否是平等民事主体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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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 (2014)额民一初字第266号
2、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展某等65户村民。
委托代理人:窦廷贵,新疆扬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额敏县上户镇吾巴勒四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全礼,新疆塔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杨某。
委托代理人:滕光明新疆新额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额敏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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