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解法理:
证据共同犯罪自首名誉权抗诉破产受案范围传来证据的运用保证期间以手机短信作为证据共同犯罪故意传真件的证据效力“破产原因”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 犯罪中止共犯口供的证据效力公证机关未亮明身份取证所获证据的效力公民名誉权与新闻自由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共同犯罪的附带民事赔偿公安机关丢失迁移证等材料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级行政机关的批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现场待捕”型自首的认定“复印件”的证据效力债务人破产 保证人 保证范围余罪自首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二审抗诉主体身份证据侵犯姓名权举证责任上诉主客观相一致主体身份主犯二审程序代理侵犯名誉权从犯假想防卫事先通谋再审犯罪中止冤狱赔偿实行过限债务人破产中的保证责任问题再审中的“新的证据”问题军地互涉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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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塘刑初字第199号/ 2014-08-04

法官解说: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均是我国社会生活中发生频率较高的财产性犯罪类型。目前我国刑事立法对敲诈勒索罪的规定相对笼统,敲诈勒索罪的手段行为也没有明确。本案审理过程中,主要的争议焦点就是。正如我国刑法学界张明楷教授所言:“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不是对立关系,凡是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的行为,必然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数额要求除外),但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的行为,不一定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因此实践中经常会发生对行为人的定性产生争议的情况。本文将结合本案案情对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如何界分进行阐述。 1.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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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2144号民事判决书/ 2014-07-31

法官解说: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突飞猛进,随着电力事业的飞速发展,电力设施无处不在,因此,涉及电力纠纷的案件也显著增多,其中以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最为突出。据统计,全国每年发生的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有上万起,而且目前仍然呈上升趋势,此类纠纷造成的损害后果严重,当事人之间就责任承担很难达成一致意见,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其中审理难点主要有: 1.法律适用难。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其规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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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人民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人民法院(2001)饶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 2014-07-31

法官解说: 我国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于2002年1月30日发布的指出,为公平保护债权人和离退休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和的有关规定,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上述单位或者机构应当予以协助。人民法院在执行时应当为离退休人员留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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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4)松刑初字第1058号/ 2014-07-30

法官解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本案行为人杨某、李某行为的定性,本案在评议时出现了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杨某、李某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该种观点认为,行为人杨某等人在运输钢材的过程中,偷取钢材,然后再往其在车辆上私自加装的水箱中注入等重的水,以此让货主误以为其等人足额交付了货物。行为人杨某等人的行为属于以隐瞒真相的欺诈手段骗取货主的财物,其行为应该构成诈骗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行为人杨某、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该种观点认为诈骗罪和盗窃罪区别的关键并不在于行为人的行为手段,而在于被害人对待财物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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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2013)荣崖商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 2014-07-29

法官解说: 该案系近年来常见的婚宴服务合同纠纷。随着时代进步,人们往往会将婚宴交由专门经营酒宴的饭店酒楼来操办,在这类交易中往往也易因服务问题产生纠纷。该案中主要争议的问题是作为提供婚宴服务的酒店,是否履行了提供与其所定价格相当的服务的义务。被告婚宴在原告处举行,且被告也在宴后结算单上签字确认,这些证据本身系对原告有利的,可以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但现实中,酒店往往在婚宴一结束就立即要求喜主核对消费清单,并当场结算,即使不结算也会要求签字确认,事后即使喜主发现问题,也会持别触霉头或大事化小的态度,或者自咽苦果,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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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2014)宾民二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 2014-07-25

法官解说: 广西乃至全国的不少村民小组,因村民人数众多或居住较为分散等原因,为方便经营、管理,自行在内部分成若干生产小组,林地1也按一定标准分给各生产小组独立经营,并随着速生桉等经济林的蓬勃发展相继对外发包。伴随速生桉等木材的价格和物价的上涨,合同原定的承包价格远远低于目前的市场价格,看着承包人赚得盆满钵满,生产小组或村民小组纷纷拿起“法律武器”,以承包未经村民小组村民会议2/3同意,主张合法无效;或以拒不收承包金、阻止砍伐、堵路堵水等方式停止履行原合同,迫使承包人终止合同。多数承包合同已签订履行多年,承包期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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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4)东刑二初字第54号/ 2014-07-25

法官解说: 该案涉及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后的法律效果和的具体适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已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即使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时,也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规定,“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百分之五十确定。未成年时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后又盗窃,能否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科罪量刑,司法实践中存有较大争议。根据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和相关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意,未成年人的盗窃前科封存后,不宜再适用对以后的盗窃行为予以刑罚评价。本案中,法院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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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2014)灵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 2014-07-24

法官解说: 该案例主要涉及在小区业主大会成立之后未能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与之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情形下,房地产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否属于前期物业服务的问题。根据以及国务院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分为两大类,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房地产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受到一定限制,房地产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也可以不约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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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2014)梁刑初字第150号/ 2014-07-24

法官解说: 本案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二:;。 1.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致力于明确区分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这就势必要求二者之间有一个明确的界限作为区分标准,但目前尚无定论。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寻衅滋事罪是从流氓罪中分解而来,主观上的流氓动机,是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关键区别。还有观点认为,可以用是否“事出有因”来判断殴打行为是否随意,如果事出有因,就不是随意,是故意伤害罪;如果事出无因,就是随意,是随意殴打型的寻衅滋事罪。我们认为这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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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4)甬慈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书/ 2014-07-23

法官解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涉及如下争议焦点: 1.被告未依法履行指导、监督村务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指导、监督村务信息公开的行为有别于行政指导行为。被告周巷镇政府认为本案不可诉的理由之一是,指导、监督村务信息公开的行为属于行政指导行为。但被告主张的理由并不成立,因为指导、监督村务信息公开的行为不属于行政指导行为。 行政指导发源于日本,是指“不管有无立法根据,行政机关对特定的个人,公法、私法上的法人和团体,要求对方同意协作,采用非权力的任意的手段进行工作,以实现行政机关的意图,诸如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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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行初字第76号行政判决书/ 2014-07-22

法官解说: 本案例涉及行政机关接到投诉、举报后,对于不属于本机关办理职责的事项,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根据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除非判决履行已无实际意义,应当判决履行。也就是说,对于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行政机关不履行或拖延履行都要承担败诉的后果。那么,对于非本机关职责的事项是否就无须处理了呢?当然不是,在行政管理领域,行政机关的职责既有分工也有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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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刑初字第254号/ 2014-07-21

法官解说: 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对于公诉案件而言,明确规定应当开庭审判,而自诉案件则未有相关规定。本案系属自诉案件,合议庭通过庭前审查后认为,本案的罪证不足。而根据的规定,对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这是否意味着,经庭前审查认为罪证不足的自诉案件,可以不经开庭审理即裁定驳回起诉呢?笔者认为,从庭前审查的功能和自诉案件庭前审查的特殊性来看,答案是肯定的。 首先,庭前审查旨在“过滤”和“分流”案件。“过滤”即将不符合开庭审理条件的案件排除出诉讼程序,阻碍一切不必要且无根据的审判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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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4)周行初字第20号行政裁定书/ 2014-07-21

法官解说: 本案主要有两个争议焦点。 第一个争议焦点是。对此,有明确规定:税务所是法定的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限期进行纳税申报,具有明确的行政主体资格。原告吕某应以作出限期改正通知书的税务所作为被告,其错列被告且拒绝进行变更,法院依法驳回其起诉是完全正确的,对此本文不进行赘述。 第二个争议焦点是。笔者认为,该行为未对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按照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不应被纳入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范围。 所谓对行政相对人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法治实践中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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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民四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 2014-07-17

法官解说: 金融衍生产品(financialderivative)是根据利率或债务工具的价格、外汇汇率、股票价格或股票指数、商品期货价格等金融资产的价格走势的预期而定值,并从这些金融商品的价值中派生出自身价值的金融商品,属于金融合约的一种,其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根据中国银监会2011年发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按照交易目的分为两类:一类是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即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发起,为规避自有资产、负债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或流动性风险而进行的衍生产品交易。此类交易需符合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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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人民法院(2014)博民一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 2014-07-16

法官解说: 对死亡抚恤金的分配,一、二审法院意见不同。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死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但确定案由为继承权纠纷,适用法律为,并均等进行了分配。二审法院认为:(1)关于本案案由确定的问题。死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它是死者生前单位发放给死者近亲属的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抚慰金,具有物质和精神双重属性。死亡抚恤金发生于死者死亡后,不是死者的生前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因此,死亡抚恤金应属于近亲属共有,当事人要求对该抚恤金进行分割在法律上属于对共有财产的析产,故原判决确认案由为法定继承纠纷有误,二审法院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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