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某诉桂平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名誉权侵权案 个人信用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东莞分所

贵诚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贵民一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5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梁海莉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在我国,由于民事立法对“信用”权未作明文规定,审判实践中采用以保护名誉权的方法间接保护信用利益。在具体案件中,对诋毁他人经济能力的评价,破坏公众对其产品质量的信赖,损害了他人信用,侵害企业法人信用的侵权行为,认定为侵害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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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2007)浔民初字第132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贵民一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覃某。
委托代理人(一审、二审):韦文星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东莞分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桂平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郊区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蒋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审、二审):张成贵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杨焕雄。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志廉;代理审判员:李业佳包琳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12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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