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陈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重新立写的借条应视为双方对之前的借款还款情况结算的凭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

桂平市148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贵民一终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12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莫寿孟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本案的处理重点在于对双方于2011年9月12日重新订立的借条的内容的理解。该借条的内容为:“今借到黄某人民币14万元正,按5分计息共加本息共22万元正。(按5分息计至还清为止)”该借条确认了借款本金,也约定了利息的计付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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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2013)浔民初字第1977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贵民一终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黄某,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黄美燕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陈某,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陈志宏,桂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莫寿孟。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施军勇;代理审判员:黄奔易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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