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汇源水务设备有限公司诉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

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

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马尚派出所

文书字号: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淄行终字第54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9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海红 单位: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是关于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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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3)临行初字第9号裁定书。
二审裁定书: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淄行终字第54号裁定书。
2.案由:不履行法定职责。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淄博汇源水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马尚大街7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程东胜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东一路22号。
法定代表人: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邢某,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耿某,女,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二审):何某,男,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马尚派出所副所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晓琨;审判员:于洪美高飞。
二审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商利群;审判员:卢长普;代理审判员:陈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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