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诉唐某等损害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库尔勒市铁克其乡锯木加工厂

库尔勒市新城办事处服务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二十八团一连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二十八团一连

库尔勒市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94)中法民终字第24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2月2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善明 单位:
某一损害后果,如果判明是由一人的行为所致,属一般侵权行为,法院应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判令其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判明是由二人以上数人的行为所致,属共同侵权行为,法院应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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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1994)库新民初字第100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94)中法民终字第241号。
2.案由: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周某,40岁,系库尔勒市铁克其乡锯木加工厂业主。
诉讼代理人:吴某(周某之妻)。
诉讼代理人:朱应斌,库尔勒市新城办事处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唐某,男,40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二十八团一连农工。
被告(被上诉人):肖某,男,60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二十八团一连临时工。
诉讼代理人:鲁某,库尔勒市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于提库。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永兰;代理审判员:赵爱国任永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10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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