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游某离婚案
案由:
海关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海南省临高县琼剧团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1991)振法民字第11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8月0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崔兰 单位:
根据民政部发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中第6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也即不论双方是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律按诉讼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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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1991)振法民字第111号。
2.案由:离婚。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女,32岁,海南省临高县琼剧团演员。
被告:游某,男,48岁,美籍华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李大能
6.审结时间:1991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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