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王某盗窃案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刑上字第3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4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田梦华 单位:
关于本案的处理,值得注意的问题是,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判决的理由及其所依据的有关司法解释与二审法院在对本案进行改判时所依据的司法解释的不同之处及其原因。在本案一审判决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盗窃犯罪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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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刑字第27号。
二审判决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刑上字第39号。
2.案由:陈某、王某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哈尔滨市动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陈某,男,20岁,山东省武城县人,业务员。
辩护人:姜启范黑龙江省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男,23岁,山东省黄县人,工人。
辩护人:杜永年哈尔滨市南岗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哈尔滨市动力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洪海洋;人民陪审员:李纯朴李春首。
二审法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田梦华;审判员:王济民;代理审判员:董世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1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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