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镇水产养殖场不服射阳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案
案由:
治安管理(治安)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东台镇水产养殖场

东台市农业银行

射阳县公安局

射阳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

新洋港购销站

盐城市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行监字第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1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天兴 单位:
这是全国第二起检察机关对法院裁定提起的抗诉案。检察机关抗诉的理由有3点:(1)公安机关越权行政,处罚错误。渔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江苏省渔业法实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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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裁定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1991)射法行字第6号。
再审裁定书一审判决书: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行监字第1号。
再审判决书:江苏省大丰县人民法院(1992)大法行字第3号。
2.案由:不服治安管理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江苏省东台市东台镇水产养殖场(以下简称养殖场)。
法定代表人:余某,东台镇水产养殖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东台市农业银行审计员。
被告:江苏省射阳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徐某,射阳县公安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蒋某,射阳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所长。
黄某,射阳县公安局治安股副股长。
第三人:射阳县水产公司新洋港购销站(以下简称新洋港购销站)。
法定代表人:臧某,新洋港购销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迟光荣盐城市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季某,射阳县水产公司科长。
抗诉机关: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乃成;审判员:倪凤霞;代理审判员:藩春蕾。
再审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鲍自由;审判员:李梅花;代理审判员:孙建化。
再审法院:江苏省大丰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保治;审判员:黄军涛季白道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8月13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2年1月29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2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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