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流氓、强奸、故意伤害案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名山县马岭镇中心卫生院

四川省雅安地区正义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名山县人民法院(1993)名刑初字第0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2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何传忠 单位:
本案是一起少见的利用职务作掩护,以搞所谓的“研究”为名来欺骗被害人进行犯罪的案件。本案有以下两个特点。
1.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大。行为人姜某所犯流氓罪、强奸罪、故意伤害(重伤)罪,都属于应当依法从重从快打击的严重危害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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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名山县人民法院(1993)名刑初字第02号判决书。
2.案由:姜某流氓、强奸、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名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国臻。
被告人:姜某,男,29岁,汉族,四川省名山县人,名山县马岭镇中心卫生院医师。1992年9月27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李晶白四川省雅安地区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名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传忠;审判员:苏名;代理审判员芮泽
6.审结时间:1993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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