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王某1追索抚育费案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浙江省金华市正大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文书字号: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金中法民终字第26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9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郑永强 单位:
男女在婚姻之外发生性关系,而生的非婚子女不能受到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这就将非婚生子女在我国社会家庭关系中的地位作了法律上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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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3)义民初字第36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金中法民终字第267号。
2.案由:追索抚育费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王某,男,199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理人:吴某,(又名吴某1),女,196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汽车驾驶员,住址同上。
诉讼代理人:吴某2,(系王某之外祖父),男,193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诉讼代理人:吴某3,浙江省金华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王某1,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工作人员,住该市。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雪琴;审判员:骆正华季诚兴。
二审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鲍华敏;助理审判员:吴超英柳维元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8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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