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徐某抚育费案 抚养费 亲子关系 举证责任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一中少民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1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骆恩卿 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非婚生子起诉要求生父支付抚养费的案件。本案的裁判价值在于,明确了在当事人一方不配合亲子鉴定时举证责任的分担,并合理运用了举证妨碍推定。
抚育费请求权建立在一定身份关系的基础上,原告主张与被告抗辩的成立与否,关键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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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8)浦少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一中少民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抚育费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吴某,男,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法定代理人:史某(系原告母亲),女,汉族,住址同原告。
委托代理人:史某1,男,汉族,住址同原告。
被告(上诉人):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一审、二审):李某(系被告妻子),女,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一审):钱利明上海市徐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李某(系被告妻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二审):张某,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康莉敏。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玉珍;审判员:王列宾;代理审判员:王奕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8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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