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哈尔滨铁路分局铁路货车押运员人身损害赔偿案 运输合同
案由: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黑龙江省饶河农场中学

哈尔滨铁路分局

哈尔滨铁路分局货运分处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2003)哈铁民商初字第5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2月0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惠灵 单位: 黑龙江省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
1.本案的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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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黑龙江省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2003)哈铁民商初字第53号。
2.案由: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女,汉族,42岁,住黑龙江省,无业(系铁路坠车受害人雷某之妻)。
诉讼代理人:范某,男,黑龙江省饶河农场中学退休干部。
被告:黑龙江省哈尔滨铁路分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分局长。
诉讼代理人:黎某,男,哈尔滨铁路分局法律顾问。
诉讼代理人:王某1,男,哈尔滨铁路分局货运分处工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惠灵;审判员:张东亮;代理审判员:许红艺
6.审结时间:200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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