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诉石家庄铁路分局邯郸车务段等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损害赔偿案
案由: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邯郸金港大厦

邯郸市国岱律师事务所

石家庄铁路分局邯郸车务段

石家庄铁路分局邯郸车务段客运

庄正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1999)石铁经初字第3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1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康占伟 单位:
本案是一起因3元钱的车票而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纠纷,此类案件就目前而言尚属首例,这一案件的审理,我们认为主要应处理好以下两个问题:
1.车票是否合法有效。《铁路法》第十四条规定:“旅客乘车应当持有效车票。对无票乘车或者持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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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1999)石铁经初字第34号。
2.案由: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损害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崔某,女,汉族,1977年出生,邯郸金港大厦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长平邯郸市国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铁路分局邯郸车务段。
代表人:张某,段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汉族,1955年出生,石家庄铁路分局邯郸车务段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郎某,女,汉族,1948年出生,石家庄铁路分局邯郸车务段客运主任。
被告:石家庄铁路分局磁山车务段。
代表人:李某,段长。
委托代理人:李庄庄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康占伟;审判员:秦光伟;代理审判员:宋军
6.审理时间:1999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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