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北京铁路局旅客运输合同案 铁路春运期间退票
案由: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2008)京铁中民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0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于春华 单位: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是一种定式合同,它不但具有一般合同的属性从而要受一般法即《合同法》的调整,同时因其所具有的鲜明的行业特点还必须遵守特别法即《铁路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审理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不但要从合同的一般性特点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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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铁路运输法院(2008)京铁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2008)京铁中民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刘某,女,汉族,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北京市。
委托代理人:谷景生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武北京市广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铁路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男,汉族,北京铁路局法律顾问。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于春华。
二审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秋菱;审判员:李军李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5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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