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诉上海铁路局南京铁路分局等铁路旅客运输合同赔偿案
案由: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南京铁路分局法律事务室

南京铁路分局南京站安技室

成都铁路分局客运段安检科

文书字号: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01)宁铁经初字第7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1月2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振昌 单位: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该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在运输过程中,铁路运输企业,即承运人应当保证旅客运输的安全和列车正点到达。本案中,原告购票乘坐由被告成都铁路分局值乘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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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01)宁铁经初字第74号。
2.案由:铁路旅客运输合同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胡某,男,38岁,汉族,农民。
被告:上海铁路局南京铁路分局。
法定代表人:杜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南京铁路分局法律事务室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朱某,南京铁路分局南京站安技室工作人员。
被告:成都铁路局成都铁路分局。
法定代表人:贾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方某,成都铁路分局客运段安检科科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振昌;审判员:钱国平;代理审判员:乔顺民
6.审结时间:200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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