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等损害商品声誉案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省连云港市钱江宾馆

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连云港市钱江宾馆

江苏省连云港市钱江宾馆

江苏连云港维尔利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南京晨报》

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

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一中刑终字第22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6月2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本勇 单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在审理中,涉及如下三个问题:
1.明知其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将损害商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商品声誉、破坏商品质量的可信度和商品的知名度、降低其所拥有商品的良好竞争力,仍然实施该行为的,不论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属于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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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02)奉刑初字第388号。
二审裁定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一中刑终字第229号。
2.案由:损害商品声誉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徐翠莲、谢宝荣。
被告人:陈某,男,1975年7月7日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浙江省海盐县人,原系江苏省连云港市钱江宾馆投资人。2002年6月21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张勤严寒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金某,男,1954年7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浙江省海盐县人,原系江苏省连云港市钱江宾馆工作人员。2002年6月21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金某1,男,1958年10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浙江省海盐县人,原系江苏省连云港市钱江宾馆工作人员。2002年6月21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朱舟平江苏连云港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钱某,男,1963年11月20日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江苏省南京市人,原系江苏省《南京晨报》记者。2002年6月21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杜宁朱德堂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秀华;代理审判员:吴耀军万剑峰。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于翠英;审判员:郑焯琼;代理审判员:邬小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3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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