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同兴昌商贸有限公司诉北京延庆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买卖合同案 招投标文件的效力
案由: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李顺存律师事务所

委员会招标办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终字第1356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0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徐应举 单位: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招标文件未载明付款期限是否导致中标无效,进而影响供煤合同的签订,开发区管委会是否应向同兴昌公司退还5万元投标保证金。
虽然本案确实存在招标文件未载明付款期限的问题,但同兴昌公司在投标前和投标过程中未就此提...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2008)延民初字第02404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终字第1356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北京市同兴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兴昌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大安山乡西苑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封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徐某,该公司业务员。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李顺存北京李顺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延庆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湖南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高某,该委员会招标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胡某,该委员会法律顾问。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徐应举。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支建成;代理审判员:朱英俊刘慧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8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10月3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