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某诉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丹阳市支公司保险合同医疗保险金给付案
案由:
医疗保险待遇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丹阳市折柳中学

镇江市正平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1998)云民初字第19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1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培生 单位:
该案是一起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支付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保险金计算的依据和赔付数额。
保险法律关系与一般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同,保险人之所以应当承担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的责任,不是因为侵权或违约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是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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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1998)云民初字第192号。
2.案由:保险合同医疗保险金给付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景某,男,15岁,汉族,丹阳市人,丹阳市折柳中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景某1(原告之父),男,47岁,汉族,丹阳市人,农民。
被告: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丹阳市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滕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支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锁林镇江市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双福;审判员:张俊建郑鸽仙
6.审结时间:199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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