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人民医院骨科、王某单位受贿案 单位内设部门犯罪主体
案由:
单位受贿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丹阳市人民医院骨科

原丹阳市人民医院骨科

江苏镇江君合力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05)丹刑初字第6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7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邱国良 单位: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1.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
本案检察机关首次起诉是以行为人王某犯受贿罪提起公诉的,后来才变更指控丹阳市人民医院骨科、行为人王某犯单位受贿罪。显然这里涉及对单位受贿和自然人受贿的甄别问题。两者的关键是要区分受贿行为是单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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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05)丹刑初字第60号判决书。
2.案由:单位受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郦爱梅。
被告单位:丹阳市人民医院骨科。
诉讼代表人:李某,丹阳市人民医院骨科主任。
被告人:王某,男,1963年8月27日出生,江苏省丹阳市人,汉族,原丹阳市人民医院骨科主任。2004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丹阳市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11月6日被逮捕。2005年1月10日由丹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一珉、钱冬云,江苏镇江君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及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戎莉俊;审判员:林莺;代理审判员:陈国鹰
审结时间:200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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