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江苏省丹阳市云阳镇普善村

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09)丹刑初字第43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1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钱东升 单位: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在《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国家工作人员中,“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存在较多问题、具有较大争议的。200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实务界和理论界中反映比较突出的、亟待解决的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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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09)丹刑初字第432号。
2.案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志龙。
被告人:陈某,男,1956年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江苏省丹阳市云阳镇普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住丹阳市。2009年3月20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黄友定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钱东升;人民陪审员:宋金凤刘建瑛
6.审结时间:201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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