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陈某离婚案
案由:
离婚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宿迁市罐头厂

文书字号:
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淮法民初字第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6月0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涛 单位:
1.这是一起较为特殊的涉台离婚案。双方当事人从相识到结婚仅有3天时间,可以看出双方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婚姻基础较差,双方在婚姻问题上缺乏慎重态度,属于草率结婚。而双方年龄相差33岁,差距较大,性格不合,婚后不久即为生活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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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淮法民初字第5号。
2.案由:离婚。
3.诉讼双方
原告:赵某,女,1956年4月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宿迁市人,宿迁市罐头厂工人,住宿迁市XX镇XX村。
被告:陈某,男,192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宿迁市人,台湾退役军人,住XX省XX县XX乡XX村。
诉讼代理人:王某,男,汉族,宿迁市人,居民,住宿迁市XX镇XX路居委会。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炳亮;代理审判员:杨常江张勇
6.审结时间:1994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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