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被控强制猥亵妇女宣告无罪案 证据、撤回抗诉
案由:
强制猥亵、侮辱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医院

贵州省贵阳市筑光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1998)花刑初字第201号
审结日期:
1999年02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郑炳州 单位:
本案中,检察机关指控朱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所依据的证据主要有女青年袁某、韦某的证词,其他证人所陈述的都是“听说”的。袁某指控,经陈某介绍找朱某看病时被朱猥亵,而袁某与陈某所述的具体时间出入较大,即使陈某所述能被采纳,也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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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1998)花刑初字第201号。
2.案由:朱某强制狠亵妇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43岁,汉族,系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医院医生,1998年7月31日因本案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肖强、颜世曦,贵州省贵阳市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友昌;审判员:夏荫麒叶湘清。
二审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1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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