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某强奸、强制猥亵妇女案 罪数
案由:
强制猥亵、侮辱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1)安刑初字第32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永兴

赵云仙

陈虹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1、 罪数的问题
罪数是指一人所犯之罪的数量,也就是区分一罪与数罪。区分一罪与数罪,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正确区分一罪与数罪,有利于准确定罪,合理量刑,不枉不纵,维护刑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有利于公民法治观念的树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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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1)安刑初字第327号判决书。
2、案由: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安宁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永宏。
被告人游某,绰号"猴子",男,汉族,1979年01月16日出生,农村居民户,初中文化,云南省安宁市人,家住云南省安宁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2月9日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05年2月23日刑满被释放。2011年7月6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宁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丹婷云南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李永兴;审判员:赵云仙、陈虹
审结时间: 201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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