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某诉李某等案 夫妻财产分割
案由:
动产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乌鲁木齐市果品公司

新疆天成法律事务所

乌鲁木齐市供销社

新疆众望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乌鲁木齐支行

新疆众望律师事务所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

新疆众望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00)天民初字第264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9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郑荣 单位:
本案是一起家庭成员因分割家庭共有财产而发生争议的纠纷案件。该案就诉的种类来讲是确认之诉,也就是说办案首先应该确认原、被告之间争议的标的是否系家庭共有财产,原、被告对争议的财产是否享有共有权。那么,本案争议的标的即在家庭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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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00)天民初字第2640号。
2.案由:财产分割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单某,男,194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果品公司职工,住乌鲁木齐市XX路X巷。
诉讼代理人:宋东辉,新疆天成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女,194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供销社退休职工,住乌鲁木齐市XX路X巷。
诉讼代理人:张博新疆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某1,男,197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乌鲁木齐支行干部,住乌鲁木齐市XX路X巷。
诉讼代理人:张博新疆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某2,女,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干部,住乌鲁木齐市XX路X巷。
诉讼代理人:张博新疆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萍;审判员:郑荣张焰
6.审结时间:200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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