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黄某案 解除设备租赁合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四川省泸州市交通机械厂

四川省泸州市助兴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泸州市助兴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泸州市汽车运输公司33汽车队

四川省泸州市罐装机械厂

四川省泸州市理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泸州市仲裁委员会

四川省泸州市中联公司

文书字号: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泸民终字第22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7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白联洲 单位:
本案一、二审法院基于同样的事实和证据,作出截然相反的两种判决,表明两级法院的法官对合同解除事由和合同解释原则的不同理解。
1.关于合同解除事由。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独资企业业主、合伙企业和合伙人将其所有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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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00)江阳兰民初字第94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泸民终字第224号。
2.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男,50岁,汉族,山西省建修县人,四川省泸州市交通机械厂停薪留职职工。
诉讼代理人(一审):尹利平四川省泸州市助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王继民四川省泸州市助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李某1,学生,系李某之女。
诉讼代理人(二审):李某2,四川省泸州市汽车运输公司33汽车队职工。
被告(上诉人):黄某,男,47岁,汉族,个体工商户。
诉讼代理人(一审):黄某1,四川省泸州市罐装机械厂职工。
诉讼代理人(一审):卢湛四川省泸州市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胡某,四川省泸州市仲裁委员会工作员。
诉讼代理人(二审):黄某2,四川省泸州市中联公司职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韩庆丰。
二审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勇;审判员:程怀武;代理审判员:王志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4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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