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黑龙江省证券公司上海业务部等股票侵权案
案由:
股权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曲阳医院

上海矿用电器厂

上海振兴律师事务所

上海振兴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1994)普经初字第48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1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冠群 单位:
股票侵权中可得利益是指股票持有人因他人侵犯其股权,在一定时期内剥夺了股票持有人行使权利,从而丧失了在股票交易中可以得到的利益,上面的案件就是很典型的一例。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两被告均辩称,原告虽然丧失了可能获利机会,但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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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1994)普经初字第489号。
2.案由:股票侵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吴某,女,汉族,1945年出生,上海市人,上海市曲阳医院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汉族,1941年出生,上海市人,上海矿用电器厂职工。
被告:黑龙江省证券公司上海业务部。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景祥上海振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金荣上海振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某,男,汉族,1952年出生,无业。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宦吉林;代理审判员:周耀辉严伟雄
6.审结时间:1995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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