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玉林市银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权案 配偶股东
案由:
股权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金大地律师事务所

玉林市银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金大地律师事务所

玉林市银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金大地律师事务所

玉林市银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玉中民二终字第2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12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何洪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和处理涉及夫妻共有财产中,配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份分割问题。
1.夫妻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和非配偶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衡平保护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收入明显增加。夫妻共有财产已从原来简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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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06)玉区法民初字第63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玉中民二终字第23号判决书。
2.案由:股东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陈某,男,1946年6月出生,汉族。
被告(上诉人):玉林市银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厦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杨瑜金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诉人):卢某,男,1950年11月出生,汉族,玉林市银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杨瑜金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诉人):杨某,男,1980年7月出生,汉族,玉林市银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杨瑜金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莫某,女,1946年2月出生,汉族,玉林市银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洪;审判员:陈斌赵松。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小凌;审判员:刘玉娟卢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6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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