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第二建筑公司金穗分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玉林分行城郊支行存单纠纷案 存单、融资
案由:
存单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1)桂经终字第12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8月2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卢涛 单位:
1.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的法律特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应具有以下主要法律事实:一是出资人直接或通过金融机构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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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玉中经初字第66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1)桂经终字第122号。
2.案由:存单融资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四川省合江县第二建筑公司金穗分公司(以下简称金穗公司)。
代表人:陈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钱智勇四川泸州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覃永平广西顺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玉林分行城郊支行(以下简称城郊农行)。
代表人:罗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吕某,城郊农行干部。
委托代理人(一审):林靖波桂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廖永龙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张某,城郊农行干部。
第三人:李某,男,玉林市福绵管理区樟木镇人,现在逃。
第三人:李某1,又名李某2,男,住玉林市,现羁押于玉林市第一看守所。
委托代理人(一审):马东威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宾某,男,住南宁市。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韦子荣;审判员:马夏光;代理审判员:卢涛。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小庆;代理审判员:蒋太仁鲍容琴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10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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